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政策解读如下:
1. 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2.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17%的税率降低为16%。
3. 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及农产品等货物行业增值税11%的税率降低为10%。
4.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认定标准由原来的50万和80万调整为500万;已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 部分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电网企业等特定企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税款予以退还。
6.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针对税率调整政策,金蝶KIS专业版系统需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
一、存货税率批量调整
二、新增物料税率调整
三、客户(供应商)税率调整
四、价格资料税率的调整
五、KIS专业版税率取数原则
六、历史存量单据调整
七、预收/预付调整
一、存货税率批量调整---需要将物料里的税率批量修改为16%
步骤一、在物料界面按shift键或者Ctrl键批量选择所需要修改的物料。
步骤二、点击工具栏上【批改】的按钮,出现【物料-批量修改的界面】。
步骤三、点击【修改字段】的下拉按钮,选择字段【税率】,在【字段属性值】里维护16,然后点击【确定】按钮。
步骤四、系统提示“确定是否批量修改所选定的物料”,选择“是”,则修改完成。修改完之后,系统修改效果如下:
因为只修改最明细物料,物料类别不用修改,上图报错请忽略。
调整不会影响已经审核的历史单据。
二、新增物料税率调整---在物料属性中设置税率默认值为16
步骤一、在全部核算项目界面,然后单击【物料】,点管理
步骤二、在【核算项目类别】的界面,点修改,在【属性维护】里,选中字段【税率】,然后单击【修改】按钮。
步骤三、把缺省值修改为“16”,点击【确定】按钮即可。
三、客户(供应商)税率调整
客户与供应商资料的税率修改步骤与物料资料的税率修改步骤是一样的,请参照以下图。
四、价格资料税率的调整
问题:2018年5月1日之前已经制定了价格政策,现在税率发生变化了,那么对价格资料有影响吗?
修改方式有两种:
1、把之前制定的价格资料逐条反审核去修改;
2、重新制定一份5月1日开始生效的价格资料。
重新制定方式有两种:
一是直接在系统中手工新增价格资料然后审核。(只针对销售价格,采购价格无法设置生效期间)
二是在系统外用EXCEL编辑好价格资料,然后通过引入功能引入到系统。
通过EXCEL引入外部新建价格资料:
步骤一:通过菜单栏【文件】下的【引出】功能,引出一条数据作为编辑模板;
步骤二、打开导出的EXCEL表格,按照模板进行编辑,编辑之后的格式如下
步骤三、保存好EXCEL后,在系统中点击菜单栏上的【文件】,在下拉按钮中点击引入,选择好文件;
步骤四、点击【开始检查文件】按钮,系统会进行检测EXCEL中的编辑是否合法和格式是否正确,如果有不正确的地方,系统会给出提示,则需要根据提示去进行相应的修改,如果所有资料都正确,则会提示“开始读入文件”;
步骤五、点击【开始读入文件】按钮,读入文件后,就可以点击【开始导入数据】按钮,进行数据导入;
步骤六:导入数据完成之后,系统的效果如下图所示:
价格资料引入进去之后,系统默认是非审核状态的,按shift键进行全选之后,选择审核即可。
注意:销售的价格资料调整与采购价格资料调整步骤一致,所以不再另外描述。
五、KIS专业版税率取数原则
1、如果启用了价格资料,在新增订单、出库单、发票时,其价格取价格资料中的报价。
2、如果取不到,再取物料属性中的单价。
采购、销售单据的【选项】有 “取最近采购/销售价”。
销售模块,如以上两者都取不到时就根据物料最近的入库成本*(1+毛利率)来获取销售价格。
六、历史存量单据调整
问题:采购发票开票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发票的开票税率是16%税率,但是之前录入的采购订单是17%税率,参照之前单据自动带17%税率,怎么批量调整?
注意:销售系统的调整方式同采购系统
新增发票,修改税率
第一行录入税率16,然后按操作,批量填充或者按F6.
或者一个个录入。
七、预收/预付调整
金蝶KIS专业版针对税率调整政策的最新应对方案问题:2018年5月1日前,已按原有税率预收或预付了货款,5月1日后实际的发票金额与预收款(预付款)金额存在差额的,怎么处理?
建议方案:按照预收款(预付款)金额与实际发票金额的差额,录入退款单或收款单(付款单)并做核销,具体如下:
预收款(预付款)金额大于实际发票金额,按差额录入退款单,与原预收单(预付单)核销即可;
预收款(预付款)金额小于实际发票金额,按差额录入收款单(付款单),与发票核销即可。